北方伟业计量集团有限公司
近年来,我国食品生产经营领域内的安全问题频频发生,因此为了加强食品监管,新一轮的机构改革将食品安全监管整合到市场监管之下,并将特殊商品(食品药品)的监管部门(食药监)与普通商品质量的监管部门(工商、质监)等多部门合并整合,进而在食品监管中有效解决监管部门众多、基层监管力量不足等问题。然而,食品的监管需要较为专业的业务知识,需要相关管理部门和人员强化自身,对食品监管领域进行创新与改革,将分散的执法资源进行高效整合,并借鉴国外较为先进和成熟的做法,由政府牵头,联合企业、高校以及科研结构等组成食品安全监管的主体,开展联动联治。通过不断在监管中引入食品安全责任险、第三方检查员、大众评审和奖励吹哨人等方式,从而实现在立法、执法以及经营者自主监管等层面的制度创新,真正实现对食品安全监管的全方面覆盖,不留缝隙,切实提升我国的食品安全水平。
1、放管服带来的事中事后监管难题
相比普通商品的监管,食品监管有着风险零容忍的特殊性,在优化营商环境、深化放管服改革的背景下,放哪些、怎么管、服务是否到位考验着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和监管人员的智慧和工作水平。完善的加工工艺,必要的实施设备与专业的食品技术人员是企业保证食品安全的前提。事前监管是解决这一问题的途径,而现在有些食品生产的事前监管许可改成了承诺制,有些企业在达不到要求的情况拿到了许可证,带着问题上路,再加上事中监管有着一定的滞后性,食品安全的风险程度变高,食品安全事件的发生率也会提升,进一步阻碍了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的效能。此外,我国的食品小作坊众多,很多都是由当地省市制定相关的条例,并且各个地区在条例制定当中也存在教大的差异性。由于放管服所带来的事中事后监管问题,促使很多小作坊在没有营业执照的情况下也能正常营业,这也给相关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带来严重影响。
2、消费者对自身权利的淡化
目前,我国食品安全监管领域中监管不到位的情况时有发生,特别是在我国的农村地区,由于消毒和卫生设施的不到位,很多集体聚餐制的食堂,例如学校食堂、养老院食堂等所用公用餐饮具不能及时进行消毒处理,食品安全监管存在一定的缺失,食品安全事故频发。政府作为食品安全监管的主体,就需要与专业监管部门进行密切联系,落实监管效能。与此同时,可以通过多种途径的宣传培训,维护每一位消费者在食品安全监管过程中的知情权、参与权以及监督权,但是随着监管模式出现负荷,消费者对于自身的这些权利也出现了意识淡化和边缘化现象。食品安全监管的缺失也导致在社会上出现了共治之路的倡议,但是消费者在法律和权利上的意识淡化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社会参与食品安全监管的积极性,阻碍了各类社会组织和相关部门在食品安全监管过程中的共治合作。
3、监管主体单一,监管问题混乱
目前,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中所出现的问题较多且复杂,相关部门很难在短时间内找出解决措施,增加了食品安全隐患。此外,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主体的单一化,缺乏社会多元化力量的参与,消费者、行业协会乃至社会力量都不能有效参与到食品安全监管队伍中来。《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中也明确对食品安全风险进行监测、评估并对相关的结果进行通报,对于我国出现的食品安全事故首先应向食品安全管理部门进行上报。食品安全监管的重要主体为政府,其应在食品安全监管过程中秉承对社会公众和消费者负责的态度,将法律给予公众对于食品安全监管的知情权以及监督权有效落实,避免食品安全监管过程流于形式。
1、完善放管服食品安全监管机制
食品安全监管的法制化建设已经成为我国食品安全生产中的基本保障,采取有效的措施做好食品安全监管也是我国食品安全法治建设成功的基础。我国要想在放管服改革下完善食品安全监管的机制,首要解决的问题就是要区分城乡差别和意识差异,促进监管法治建设标准的多元化。对于食用农产品,政府应在种养殖环节加强监管,对农业投入品进行严格管控,对上市销售的农产品做好溯源管理,进一步做好食品从农田到餐桌的食品链安全监管,同时必须给予相关部门相应的职责和权利,严格以行业许可为准入机制,完善相关餐饮行业、学校养老机构食堂等场所的安全监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严格依法对餐饮服务行业的许可准入,强化一些重点品种、重点场所的日常监管,实现对食品安全问题的依法治理,保障消费者自身权益,加快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的法制化建设。
2、强化食品安全监管责任追究制
不明确众多食品安全监管主体职责和权利就不能强化监管的效能,因此,要按照监管部门不同层级将责任进行拆分、执行落实和考核,确保人员、资金和装备都能有效应用到关键的环节,在食品安全监管中遇到问题能实现责任的追究。食品安全责任追究制度关系着老百姓和社会民众的权益,并关系着他们对相关企业生产产品的质量以及相关监管部门执法的合法性和公信力的认可。因此,强化和明确每一个监管部门在监管过程中所承担的责任和应尽的义务,严格按照监管制度对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职责进行划分,严格实施问责制度,对于出现的食品安全公益诉讼,相关部门也要站在公正、公平、公开的角度合理维护消费者以社会公众的利益,对违反食品安全生产、经营相关规定和监管人员不履职的行为要严厉惩罚和追究,切实做好监管过程中的法律救济。
3、推动食品安全监管的社会共治
现阶段,我国也加快了法治化社会建设的进程,在此背景下,食品安全也加入到了和谐社会构建中来,但是在不同机制和规则利益下食品安全法也不能有效平衡相关利益。《食品安全法》是监督企业的生产安全的有力工具,法律完善与否将决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效能。随着我国食品行业的不断发展,对于出现的不安全问题,在应急和监管过程中就需要充分发挥社会公众、行业协会以及消费者等多元化主体的力量,进而在食品安全监管中引入更多社会多元化的力量确保社会共治的实现。在这个过程中还需要注重运用法治的思维,加强对消费者和社会公众的引导,并明确各个社会角色和其行为,运用社会共治理念弥补食品安全监管主体单一的缺陷,这也是进一步分担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中相应部门监管负荷的有效手段,同时也是实现我国法制社会建设的必经之路。
食品安全作为关系我国民生的一个最主要问题,需要在对其监管的过程中以社会共治的原则,多管齐下,多措并举,通过不断完善食品安全监管制度、强化监管过程中的责任追究制以推动食品安全监管的社会共治,真正在食品安全监管的路上探索出一条保障消费者权益的食品安全监管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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