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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蟹既是“限时美味”,又是“定时炸弹”

发布时间:2021-05-04 20:12 编辑者:周世红

上海醉蟹,一道上海的地方传统名菜,酒醉肉质鲜嫩甜滑,蟹黄肥腴绵润,更带有醉人的芳香,是许多上海老饕的“心头好”。但醉蟹作为腌制生食动物性水产品,未采取高温烹饪的方式加工,没有烧熟煮透,可能含有致病菌,甚至寄生虫,食用后易引发“食源性疾病”。

2018年发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禁止生产经营食品品种的通告》禁止餐饮单位自行加工醉虾、醉蟹、醉蟛蜞、咸蟹。

但仍有饭店抱着侥幸心理,自行加工并售卖醉虾、醉蟹、醉泥螺等菜品。近期,普陀区市场监管局就立案查处了一起违规制售生醉蟹案。

一、案情简介

春节前夕,普陀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对辖区内某大型饭店开展节前专项检查时,在该饭店冷菜专间的冷藏冰箱内查见两只自制待售醉膏蟹,浸泡于酱汁内,外观呈青色,肉质部分有明显流动性特征,可以判断为生醉加工。

二、法律分析

本案中,当事人自制并出售醉膏蟹的行为违反了《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四)市人民政府为防病和控制重大食品安全风险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通告》第四项“禁止在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环节制售一矾海蜇、二矾海蜇、经营自行添加亚硝酸盐的食品以及自行加工的醉虾、醉蟹、醉蟛蜞、咸蟹和醉泥螺。”的规定。
   因此,普陀区市场监管局决定依法对该饭店给予从重处罚,没收该饭店违法所得397.98元,并处以15万元罚款。

而该饭店法定代表人,作为公司的执行董事,直接参与公司经营活动,处理公司事务,且在明知醉蟹为《通告》中禁止经营的食品品种的情况下仍实施违法行为。其本人2020年度在该饭店处取得的收入共计人民币43766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等单位有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违法情形,除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给予处罚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一)故意实施违法行为;”的规定,对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作出罚款43766元的行政处罚。

三、温馨提示

消费者若要品尝生醉蟹的鲜美,请务必看准正规商家,并应季食用。

吃生的醉虾、醉蟹有感染寄生虫的风险,可醉制的绝美滋味又让人无法割舍。不如选择熟醉蟹,熟的醉蟹不仅拥有生醉蟹酒香四溢的原有优点,同时更避免了生食螃蟹带来的肠胃负担。

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违反《通告》规定生产经营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的,可以拨打消费者投诉举报专线电话12315进行举报,经查证属实的,由市场监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奖励。

资料来源:食品伙伴网。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等问题,请与本网联系删除。

相关链接:亚硝酸盐食品添加剂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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