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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事关公众健康和社会稳定,一直是全社会关注的焦点。文章从法律法规、监管主体、标准体系、监管机制和保障制度5个维度对日本食品安全监管体系进行了系统分析,总结归纳了日本食品安全监管体系不同维度的特点特征,提出了完善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的对策和建议。
日本非常重视食品安全,其食品安全监管体系较为完善。近年来,围绕日本食品安全监管的研究已产生较多的成果,主要集中在日本食品安全的监管体系、法律法规、监管主体、标准体系、监管机制和保障制度等6个方面。关于监管体系的研究,杜艳艳等从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和职能与食品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两个方面,分析了日本等发达国家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提出了完善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的对策;彭华和王爱梅介绍了欧盟、美国、日本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的特点,提出了完善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的对策建议;孙德超和孔翔玉从食品安全的指导原则、法律体系、组织体系、风险分析体系、质量管理标准等方面,分析了美国、德国、日本食品安全监管的举措,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建议。
关于法律法规的研究,Moy研究了日本、中国、印度等亚洲国家在食品安全方面发展历程及颁布食品安全法的必要性;葛冬冬等从立法理念、行政监管体制、过程化管理制度三个方面分析了日本食品供应链安全管理的法律保障制度;武丽君从质量保证体系、监管组织体系与标准、食品安全违法处罚规定三方面分析了日本《食品安全基本法》在立法内容上的创新,从国民健康保障等方面分析了其立法价值取向;董晓文介绍了日本食品安全监管法律制度的一些新理念,分析了日本在法律体系、监管机构、监管措施等方面进行的重构和创新,提出了对我国的启示;尚清等运用文献分析法和比较分析法,从食品召回法律、食品召回主体两个方面分析了日本食品召回法律制度的特点特征,分析了中外食品召回法律制度的差异。
关于监管主体的研究,徐飞基于多中心治理理论,分析了食品安全多中心治理格局中,政府、行业协会、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和消费者等不同主体的职责,并对日本食品安全规制治理模式进行了评析;卫学莉等应用多中心治理理论,分析了食品安全监管过程中,政府、行业协会、企业和消费者等不同主体的职责及其角色定位;Tomiko分析了政府监管机构、消费者委员会等多个监管主体在面对食品安全问题时所应承担的责任及需采取的措施;毋晓蕾从立法及实施特点两个方面分析了美国和日本公众参与食品安全监管的成功经验,提出了美国和日本食品安全公众参与机制对中国的启示。关于标准体系的研究:邓攀等从食品安全标准法规的角度对欧盟、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进行了比较分析,总结了发达国家在食品安全标准法规方面的成功经验;臧敏和季任天以及永山敏广介绍了日本厚生劳动省制定的关于农兽药残留限量标准和相关执行机制的肯定列表制度;刘晓丹等从完善的法律法规、分级规制机构、注重企业的社会诚信建设三个方面分析了日本食品添加剂的安全规制,提出了加强我国食品添加剂安全规制的战略对策;张泓等介绍了日本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范畴与规格以及标示原则和方法,并与我国的食品添加剂标签标识制度进行了对比分析。
关于监管机制的研究,徐飞和卫学莉对日本独特的多中心协同治理机制进行了研究,并总结了其特点和可供我国借鉴之处;刘畅通过分析日本食品安全监管中自主规制手法和风险规制手法的运用,指出日本食品安全规制的最大特点是从警察权介入的实体法规制向以风险为导向的自主规制的转变;Imca Sampers等基于HACCP原则对日本乳制品的食品安全管理系统进行了半定量研究;林学贵介绍了日本食品可追溯制度的基本内容和做法,分析了日本农协系统“全农放心系统”的内容构成,提出了日本食品可追溯制度对中国的启示;刘畅等介绍了日本食品行业食品交流工程的系统结构和运行机制,并分析了其在食品安全监管方面的功能性作用;张锋系统分析了食品安全风险的评估机制、管理机制和沟通机制,提出了加强我国食品安全风险规制体系建设的对策建议。
关于保障机制的研究,杨艳芬认为日本独一无二的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是其食品安全监管保障体系的重要部分;顾凯辰等阐述了日本、欧盟、美国的食品安全风险交流机制,分析了其建立的框架和职能,提出了我国建立食品安全风险交流机制的启示;温松梅分别从召回主体、召回法律、召回方式三个方面介绍了美国、澳大利亚、日本的食品召回法律制度,并进行了对比分析,提出了完善中国食品召回法律制度的政策建议;张勤等从召回法律体系、召回机构、召回实践三个方面,对日本产品召回管理制度进行了分析,并和我国的召回管理制度进行了比较分析。
综上所述,从不同角度研究日本食品安全监管的文献较多,但系统地研究日本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的文献较少。本文试图从法律法规、监管主体、标准体系、监管机制和保障制度五个维度对日本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进行系统研究,并提出加强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的对策建议。
完善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是实现食品安全有效监管的基础,分析现有研究成果,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由法律法规、监管主体、标准体系、监管机制和保障制度五个部分组成,如图1所示。法律法规在食品安全监管体系中起指导性作用,是确定监管主体、制定质量安全标准、构建监管机制及保障制度的依据;监管主体是根据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行使监管职能的执行机构;食品安全标准是规范食品生产经营行为的技术标准,是引导食品生产、加工和经营活动的重要指南,是实施食品安全监管的重要依据;监管机制是确保食品安全监管能取得实效的制度设计;保障制度能辅助监管体系有效运转。五个部分相互支撑,协同作用,共同形成一个有序的整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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