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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处理进出水水质检验(一)

发布时间:2018-03-26 14:38 编辑者:周世红

一、引导问题

水是生命赖以生存的载体,它孕育了地球上的一切生物。然而人类的活动却使水体受到不同程度的污染。水体污染,是指一定量的污水、废水、各种废弃物等污染物质进入水域,超出了水体的自净和纳污能力,从而导致水体及其底泥的物理、化学性质和生物群落组成发生不良变化,破坏了水中固有的生态系统,破坏了水体的功能,从而降低水体使用价值的现象。

为了防治水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饮用水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从2008年6月1日起我国开始施行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规定: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报登记拥有的水污染物排放设施、处理设施和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并提供防治水污染方面的有关技术资料。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及时申报登记;其水污染物处理设施应当保持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应当事先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排放工业废水的企业,应当对其所排放的工业废水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的环境容量、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以及排污单位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等因素,商同有关部门确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有权对管辖范围内的排污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监察机关有义务为被检查的单位保守在检查中获取的商业秘密。向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水污染物,应当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达到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免缴排污费。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应当对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负责。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和水量进行监督检查。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促进城镇污水处理厂的建设和管理,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控制和污水资源化利用,国家环境保护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于2002年12月24日发布了《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2002),此标准规定了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废气和污泥中污染物的控制项目。排入城镇污水处理厂的工业废水和医院污水,应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相关行业的国家排放标准、地方排放标准的相应规定限值及地方总量控制的要求。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排入GB 3838地表水Ⅳ、V类功能水域或GB 3097海水三、四类功能海域,执行二级标准。当污水处理厂出水排入GB 3838地表水Ⅲ类功能水域(划定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游泳区除外)、GB 309 7海水二类功能水域和湖、库等封闭或半封闭水域时,执行一级标准中的B标准,当污水处理厂出水引入稀释能力较小的河湖作为城镇景观用水和一般回用水等用途时,执行一级标准中的A标准。

二、污水处理进出水主要检验任务

现代污水处理技术,按处理程度划分,可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处理。一级处理,主要去除水中悬浮状态的固体污染物质,经过一级处理后的污水,BOD一般可去除30%左右,达不到排放标准。一级处理属于二级处理的预处理。二级处理,主要去除污水中呈胶体和溶解状态的有机污染物质(即BOD、COD物质),去除率可达90%以上,使有机污染物达到排放标准。三级处理,是在一级、二级处理后,进一步处理难降解有机物、磷和氮等导致水体富营养化的可溶性无机物等。

对于淡水资源缺乏、城市供水严重不足的缺水地区,将各种排水再经深度处理,使之达到规定的水质标准回收、再利用,既能节约水源,缓解缺水状况,又能使污水无害化、资源化,是解决水资源问题的有效途径。

根据污染物的来源及性质,将污染物控制项目分为基本控制项目和选择控制项目两类。

基本控制项目主要包括影响水环境和城镇污水处理厂一般处理工艺可以去除的常规污染物以及部分一类污染物(见附录3表3-1和表3-2),主要包括化学需氧量(COD)、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悬浮物(SS)、动植物油、石油类、阴离子表面活性剂、总氮(以N计)、氨氮(以N计)、总磷(以P计)、色度、PH值、耐热大肠菌群数、总汞、烷基汞、总镉、总铬、六价铬、总砷、总铅共19项,基本控制项目必须执行。

我国目前对CODcr、石油类、六价铬、总铅、总镉、总汞、总砷和氰化物实施排污总量控制,控制废水排放量和污染物排放浓度。

选择控制项目包括对环境有较长期影响或毒性较大的污染物。选择控制项目,由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污水处理厂接纳的工业污染物类别和水环境质量要求选择控制。

三、水质检验方案实施

水质检验时,不可能也没有必要对全部用水进行测定,只能取其中很少一部分进行检验,用来反映水质状况,这部分水就是水样。将水样从水体中分离出来的过程就是采样。采集的水样必须具有代表性,否则,以后的任何操作都是徒劳的。

采样后需要采取一定的保护措施,防止污染物的状态和含量发生变化。

水样的组成是相当复杂的,并且多数污染组分含量低,存在形态各异,所以在测定之前,需要进行适当的预处理,以得到欲测组分适于测定方法要求的形态、浓度和消除共存组分干扰的水样。

预处理后,根据检测对象的性质、含量范围及测定要求等因素选择适宜的检验方法和技术进行检验,对得到的数据进行科学的计算和处理,按照要求的形式在检验报告中表达出来。

在测定之前,对每一水质检验任务所需的试剂和仪器进行配制、安装,并能正确使用。

因此水质检验的实施过程主要包括:实验仪器、试剂和实验用水(纯水)的准备,水样采集、保存、运输和预处理,检验操作,数据记录与处理,检验质量控制与检查,水质检验结果报告,报表(报告)编制和提交等。

采样前应根据水质检验目的和任务制定采样计划,内容包括:采样目的、检验指标、采样时间、采样点、采样方法、采样频率、采样数量、采样容器与清洗、采样体积、水样保存方法、样品标签、现场测定项目、采样质量控制、运输工具和条件等。

对无机物、金属测定的水样应使用有机材质的采样容器,如聚乙烯塑料瓶等。对有机物和微生物学指标测定水样应使用玻璃材质的采样瓶。

采样瓶必须专瓶专用,切不可用实验室盛装过浓溶液或化学试剂的瓶子作采样瓶。 测定一般理化指标的容器用水和洗涤剂清洗,除去灰尘、油垢后用自来水冲洗干净,然后用质量分数10%的硝酸(或盐酸)浸泡8h,取出沥干后用自来水冲洗3次,并用蒸馏水充分淋洗干净。采样前应先用水样荡洗采样器、容器和塞子2~3次。

测定有机物指标的采样容器用重铬酸钾洗液浸泡24h,然后用自来水冲洗干净,用蒸馏水淋洗后置烘箱内180℃烘4h,冷却后再用纯化过的己烷、石油醚冲洗数次。采集测定溶解氧、生化需氧量和有机污染物的水样时应注满容器,上部不留空间,并采用水封。采集测定油类的水样时,应在水面至水面下采集柱状水样,全部用于测定,不能用采集的水样冲洗采样器。

测定微生物学指标的采样容器用自来水和洗涤剂洗涤,并用自来水彻底冲洗后用质量分数10%的盐酸溶液浸泡过夜,然后依次用自来水、蒸馏水洗净,洗涤后干热或高压蒸气灭菌。供微生物检测的水样直接采集,不得用水样涮洗已灭菌的采样瓶,并避免手指和其他物品使瓶口沾污。

测定油类、BOD5、硫化物、微生物等项目要单独采样。

完成现场测定的水样,不能带回实验室供其他指标测定使用。

城镇污水处理厂取样在污水处理厂进水口、处理工艺末端排放口。采样位置应在采样断面的中心,当水深大于1m时,应在表层下1/4深度处采样;水深小于或等于1m时,在水深的1/2处采样。在进水口和排放口应设污水水量自动计量装置、自动比例采样装置,pH值、水温、COD、悬浮物等主要指标应安装在线监测装置。采样频率为至少每2h一次,取24h混合样,以日均值计。

自动混合采样时,采样器可定时连续地将一定量的水样或按流量比采集的水样汇集在不同的容器中。

如图1—1所示的自动水质采样器采用了先进的蠕动泵取水方式,根据需要输入采样时间间隔、采样量及采样时间,在线自动采集等时混合水样,配备的储水容器为10L聚乙烯瓶。

采样时认真填写采样记录表,字迹应端正、清晰,项目完整,保证采样按时、准确和安全。采样结束前,如有错误或遗漏,应立即补采或重采。

采样中要注意安全,防止污水管道系统爆炸性气体混合引起爆炸,硫化氢、一氧化碳中毒,缺氧引起窒息,在陡梯、平台滑脚摔伤、溺水、掉物砸伤等意外事故发生。

参考资料:实用水质检验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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