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伟业计量集团有限公司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理化检验方法的检验基本原则和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方法理化部分。
2、术语和定义
1.1 特异性:指方法定性区分待测物和其它物质的能力。
1.2 准确度:指检测结果与样品真值间的一致程度,准确度大小由定量的正确度和精密度决定。
1.3 精密度:指检测结果间的一致程度,通常用相对标准偏差表示。
1.4 重复性:指在同一实验室在人员、设备、方法等恒定条件下,在短时间内对同一测定对象进行独立测定的精密度。
1.5 再现性:指在不同实验室间,仅在方法相同的条件下对同一测定对象进行独立测定的精密度。
1.6 样品采集基本要求
样品采集应有完整的采样信息如生产日期、批号、数量、生产者等,采集的样品应具有代表性和均匀性。
当样品量较大时需要采用四分法选出能反应该食品的卫生质量和满足检验项目样品量需要的检测样品,一式三份供检验、复验、备查、或仲裁,一般每份样品不少0.5kg,但掺伪食品和食物中毒样品除外。
1.7 样品包装
建议有包装产品,应采集包装产品,散装产品应根据所需开展的检验项目,采用适宜的、且可真实反应产品特性的容器。
1.8 液体、半流体食品
植物油、鲜乳、酒或其它饮料和用大桶或大罐盛装者,应先充分混匀后,再采样,并采用分层采样。
1.9 粮食及固体食品
应自每批食品上、中、下三层中的不同部位分别采部分样品,采样量应符合相关标准要求,混合后按四分法对角取样,再进行几次混合,最后取有代表性样品。
1.10 肉类水产等食品
应按分析项目要求,分别采取不同部位的样品,或混合样后采样。
1.11 罐头、瓶装食品、其它小包装食品
应根据批号,随机取样,同一批号取样件数:250g以上的包装,不得少于6个;250g以下的包装,不得少于10个。
1.12 掺伪食品、食物中毒的样品要具有典型性。
采集掺伪食品、食物中毒的样品要尽可能反应出其可能中毒因素。
1.13 样品保存
定型包装产品应在产品规定有效期按样品的保存条件予以保存,散装产品应参照相关产品的保存条件予以保存,且应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样品不变质。
1.14 检验取样要求
应按照相应产品的规定和检验要求进行取样。
1.15
根据相应国标或行业标准进行感官判定为不合格的产品不必进行理化检验,直接判为不合格产品。
1.16 检验后的样品处置
一般样品在检验结束后,应保留一个月,以备需要时复检。
易变质食品不予保留,保存时应加封并尽量保持原状。
取样部位,检验取样,一般皆系指“取可食部分”,以所检验的样品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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