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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产品检验对抽样的要求有哪些?

炎炎-会员头像-www.bzwz.com伟业计量
炎炎 2021-01-20 09:41 评论( 0 ) 浏览( 1314 )

按照《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审查通则》的规定,抽样应符合以下要求:

1.对实地核查合格的企业,应按有关规定对企业申请生产的产品抽样和封样。

2.抽样方法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执行。标准未作规定的,应当按照以下规则抽样:

(1)抽样应当在企业检验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取;

(2)抽样数量应满足实际检验需要,每一个样品混匀后平均分成2份,1份用于检验,1份由检验机构保存备查。送检样品和备检样品应保证为同一批次产品;

(3)企业应预留大于抽样数10倍的产品供抽样。

3.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有质量等级的,应抽取企业申请产品中质量等级最高的产品。

4.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中有与标样比对的检验项目时,企业应同时提供同一型号产品的标样(有特殊情况应在抽样单上注明)。

5.抽样时,应注意样品外包完好无损。

6.被抽查样品数量不够或抽不到样品的,按现场核查不合格处理。

7.需要抽样工具和样品容器的,由企业提前准备好洁净的抽样工具和样品瓶,防止造成对样品的污染。

8.核查人员抽样后对样品进行封样并填写抽样单。封条上应有实地核查组织单位盖章、抽样人员签名和抽封样日期,企业工作人员用对封样确认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填写抽样单时要求字迹工整、书写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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