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伟业计量集团有限公司
按照《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审查通则》的规定,抽样应符合以下要求:
1.对实地核查合格的企业,应按有关规定对企业申请生产的产品抽样和封样。
2.抽样方法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执行。标准未作规定的,应当按照以下规则抽样:
(1)抽样应当在企业检验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取;
(2)抽样数量应满足实际检验需要,每一个样品混匀后平均分成2份,1份用于检验,1份由检验机构保存备查。送检样品和备检样品应保证为同一批次产品;
(3)企业应预留大于抽样数10倍的产品供抽样。
3.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有质量等级的,应抽取企业申请产品中质量等级最高的产品。
4.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中有与标样比对的检验项目时,企业应同时提供同一型号产品的标样(有特殊情况应在抽样单上注明)。
5.抽样时,应注意样品外包完好无损。
6.被抽查样品数量不够或抽不到样品的,按现场核查不合格处理。
7.需要抽样工具和样品容器的,由企业提前准备好洁净的抽样工具和样品瓶,防止造成对样品的污染。
8.核查人员抽样后对样品进行封样并填写抽样单。封条上应有实地核查组织单位盖章、抽样人员签名和抽封样日期,企业工作人员用对封样确认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填写抽样单时要求字迹工整、书写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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